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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乡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 |||||
| 更新时间:2008-3-22 | |||||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将内容纳入综治例会一并召开),会议议题是学习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2、会议具体日期和议题,由矛排调处中心事先通知各成员; 3、会上安排汇报的单位,会前按要求充分准备,会上要认真做好书面汇报工作; 4、每次例会各成员要按时出席,成员因事不能到会的,要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席,并履行义务; 5、每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矛排调处中心要整理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6、临时安排会议由乡综治委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二、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管辖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界定。 2、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身份内的工作。 三、信息报告制度 1、各村(居)委会、社区、镇直各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乡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委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各类业务信息。 2、重大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报告;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到随时掌握,随时报告;对定期或不定期排查过程中发现没有问题的,做到“零报告”。 3、矛排调处中心对报送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委汇报。 四、领导包案制 1、领导包案系指镇领导对重大矛盾纠纷亲自指导调处案件; 2、领导包案的程序是: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由乡综治办提出领导包案的建议,综治委领导同志审阅后,提交综治委会议研究决定。乡综治办用通知书的形式把责任明确给有关领导同志,并抄送包案单位; 3、领导包案的时间原则上为半年。矛盾纠纷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撤销包案,矛盾纠纷在包案时间内未能解决的,经包案领导和综治委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包案时间。 4、包案领导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应去包案单位现场指导工作; 5、被包案单位的广大干群应知晓包案的领导,并能了解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目标责任制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 2、农村出现的矛盾纠纷解决原则上不出乡,各村出现的矛盾纠纷原则上不出村。 3、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闹事,情节较轻的,年末综治考核,相应扣减目标管理的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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