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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总段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 |||||
| 更新时间:2008-9-6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段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总段内部发生的险情及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急救援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 (二)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三)事故救援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 (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第二章应急救援处理体系 第四条总段成立应急救援处理领导小组,总段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段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劳资科、养路计划科、工会、路政支队、行政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劳资科。 第五条应急救援处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厅(局)主管部门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批示,提出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情况的上报; (三)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处理动态,调整和部署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四)完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总段救援队伍由劳资科、养路计划科、路政支队、办公室人员组成,由劳资科牵头; (二)各公路管理段(处、所)救援队伍由段(处、所)长、劳资干事、后勤人员、路政人员、养管站站长组成,段(处、所)长负责,抽调有关人员成立抢险队。 (三)各项目办救援队伍由项目办主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成,抽调有关人员成立抢险队。 第七条物资设备: (一)各公路管理段(处、所)、项目办调用本单位的一切车辆和物资用于事故应急救援; (二)邻近各单位在必要时要积极调配车辆和物资配合事故救援; (三)、当遇紧急情况或车辆、物资不够用时,可向有关单位求助或就近租用车辆、物资材料。 第八条联系电话:8212155—8210 第三章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第九条险情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总段安委会报告,本单位事故抢险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救。 第十条启动预案。总段得知险情事故或得到险情呼救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报告程序,经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抢救处理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二条总段应急救援处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援。事故救援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人数和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第十三条险情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险情事故方系外地(市)而在我段所管养路段上发生事故时,各段(处)依照本预案执行,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定西公路总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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