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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XX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 【字体:
关于开展XX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更新时间:2008-9-22

  (二)农业经营制度革新和规模农业的不断发展,为推进农业保险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3年sd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取消了原生产队为基础设置的经济社,改为以村为单位设立股份合作社。同时改革土地制度,由原来的家庭承包制改为招投标制即价高者得,由过去的分散承包改为集中连片承包,由长期承包改为一般3~5年的短期承包。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革新,促进了优质高效型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大发展。以水产养殖业为例,2006年优质高效型水产对传统四大家鱼的面积比例为6:4;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多达868户,经营总面积4.8万亩,占区内水产养殖业总面积的近1/4,其中100亩以上的73户、经营面积1.35万亩。而近年强劲复苏并利用台山等地优良水质实现稳健发展的养鳗业总面积(包括区内外)已高达8万亩,规模最大的两户分别为0.8万亩和1.5万亩。在畜牧业当中,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户2504户,其中500头以上的94户,最大的两户超过了3万头;年上市三鸟2000只以上的养殖户693户,其中50万只以上的农户有4家。农业经营制度革新和规模农业的大发展,不仅使众多农户拥有投保的足够经济实力,规模经营带来的高风险也使他们有着强烈的参保欲望。

  (三)农业巨灾风险明显偏高的特质和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要求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出台农业保险制度。

  农产品具有鲜活的特质,同时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经济学特性,使农业同时面临着自然和市场两类风险。尤其是相对于其它产业,农业的巨灾风险明显偏高,比如历史上sd鳗业蓬勃发展的1992~1996年,五年间仅1995年算是风调雨顺,其它四年甚至连续三年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换言之,农业保险事实上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如果完全依靠商业化经营来提供农业保险,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政府财政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体制,共担风险,扶持农民,农业保险市场才可能做得大、做得久。应该说,多年来政府财政的缺位是农业保险产品千呼万唤难出台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央正酝酿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还将拿出10亿元,对吉林、内蒙、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六个省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提供保费补贴,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的保费补贴将占50%,而上海、浙江两省市自主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财政部的补贴和这些省份的试点只考虑了种植业如小麦、水稻,与我市尤其是与sd商品花卉及水产畜禽养殖为主的产业结构不相吻合。要使农业保险尽快取得进展,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保费补贴、风险共担,最终都是要靠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区三级政府的努力和投入。

  三、关于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04年以来的历次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要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设摆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同时,高值高效的现代农业对自然灾害、断水停电等天灾人祸也十分敏感,各地农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十分迫切。为此,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推进我市的农业保险工作: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设原则。鉴于农业巨灾风险偏高的实际,各级政府应当同保险公司一同应对风险,形成政府持续投入、商业保险与农民共同分担风险的良性机制。具体来说,各级政府财政可共同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对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业务给予经营费用补贴;各级财政每年按当年农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并成立专门机构代为经营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政府补贴旨在鼓励农户参保,尤其是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并降低费率。但政策性农险的保费收入应只用于政策性农险的赔款支出,当年有盈余,应滚存下年,作为今后的赔款积累。政策性农险的节余也不应参加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则在政策性农险科目里反映解决,不由保险公司商业利润弥补。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标准和产品品种。起步阶段的农业保险可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先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在取得经验后,应尽快向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过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以补偿农业生产面临的旱涝、洪水、冰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损失为主,兼顾水污染、断水、停电、药害、盗抢等导致的经济损失。在补贴方式上,是否先确定一个重点补贴的目录,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补贴,剩下的农户自己承担,若农户有较强支付能力则可通过提高保险金额提高保障程度。目的是确保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

  (三)经营形式。可考虑借鉴浙江经验,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形式。主体形式是共保经营,即由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共保体制定统一的章程,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辅助形式是采取互助合作,即实行“政府补助+农户互助合作”的方式,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互助合作保险探索,一方面提高农民参与农民协会的积极性,着力提高组织化水平,另一方面切实降低政策性保险可能遭遇的道德风险。

  (四)保险对象。各类农业种养主体,包括农户和企业,都可以参保。互助合作的参保对象主要是自愿入会、自愿缴费的会员。

  (五)风险责任。一般灾害损失可借鉴浙江经验采用5倍或x倍封顶方案,即以全市农业险年赔付超过保费5倍或x倍为封顶线,承担5倍或x倍以内的全部责任。比如,当年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在2至3倍部分的责任,由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在3至5倍部分的责任,由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则由政府承担绝大多数赔付责任,比如省、市、区、镇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

  (六)理赔机制。农业保险面广量大,理赔定损情况复杂,各级保险公司一般都又缺乏懂农技、定农损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别是搞好农险理赔定损,有必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镇村干部、农业技术人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强、情况明、熟悉农业的优势,组建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切实做好现场踏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参保农户灾后及时定损赔付、迅速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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