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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预防职务犯罪培训讲稿           ★★★ 【字体:
保险公司预防职务犯罪培训讲稿
更新时间:2008-10-3

  你说这腐败应该追究谁?我说你别光追究那个开小卖部的,还要追究你有关部门,你是徇私枉法,你是渎职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腐败,直接影响了我们的下一代人呀!

  这是犯罪吗?事小,不构成犯罪。但这种无视正义的理念,无视自己职责的工作理念,甚至贪图小便宜、拿自己的原则换酒喝的价值理念,就是受贿犯罪的思想根源。

  这都是小事呀!但一座桥塌了,受阻的是一条阳光大道!一个人犯罪了,损害的是我们国家的形象。

  我们战斗在人寿保险岗位上的同志们,平时你有机会腐败吗?你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吗?是不是象刚才高科长所说的那种现象,只有坐在主席台上的和前排的领导才能有职务犯罪的资格呢?

  我非常关注保险行业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我发现咱们这个职业的犯罪特点有以下三点:

  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潜伏时间长。人寿保险太和县支公司代办员郭某,叫郭什么我忘记了,贪污、挪用20多万元保险费,持续作案时间长达七年。七年才被绳之以法。

  2、作案手段简单,明目张胆。前些年保险公司一般是要求保险业务员在收到续期保费之后的一周内将保费上交,由公司开具正式发票由其转交投保人。但对于投保人是否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并不十分清楚,保险公司只有在到期后一年内仍未收到续期保费时,才将保险合同作失效处理。而作案的保险人员往往明目张胆地在这一年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用后一笔保费冲抵前一笔保费。甚者有的保险人,辞职了,或者忘记了,挪用续期保费超过一年,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这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他们的贪婪心理。刚才我听王经理介绍,最近几年咱们人寿保险系统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非常正规,收交保费以及赔复都是通过银行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或者减少了这类犯罪的发生。

  3、涉案金额上升,携款潜逃案件增多。同往年相比,保险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明显呈上升趋势,且作案后携款潜逃现象非常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咱们沂南县人寿保险公司和人民保险公司分家以后,已经处理了四起保险人发生违法犯罪的案件。

  咱们干保险啊,针对我们保险业务,《刑法》还有一个专门的罪名:保险诈骗罪。当然犯罪的主体不是我们,是保户。但是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工作人员参与诈骗、教唆诈骗,甚至与保户内外勾结参与分赃。

  我国《刑法》第198条是这样规定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第4、第5两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一罪名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对保险业经营秩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为有效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们再来看一下《保险法》上的一个定义:什么是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定义的表面看,保险与赌博、买彩票似乎有某种意义上的相似之处,都可能以较小的支出获得较大的回报。投保人的心态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动机,实施不同的行为,造成不同的社会效果,演绎出不同的法律关系。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往往造成比较多的投保人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所以,不少人的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更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抱着赌博的心态投保,投机取巧,以各种手段,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的存在,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最终危害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和国家的正常保险秩序。

  保户诈骗我们的保险金有哪些方法呢?其实我们保险公司的人员最清楚。曾经有一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话:要是我想骗保险公司,一骗一个准,绝对查不出来。为什么?他懂,他熟悉我们保险业务。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骗保呢?我教教大家哈:1、带病投保。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3、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骗保。我们专业称谓叫“倒签单”。4、冒名顶替,骗保。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当然还有很多,我听说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个案件:河北省有个农民,为其亲姐姐投保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后花钱雇了一个人将其姐姐杀死,然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从杀害被保险人,到骗取保险金的过程,都是使用了似乎天衣无缝的手法,但是终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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