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文秘写作网 >> 范文中心 >> 百家集粹 >> 规章制度 >> 正文 |
|
|||||
| 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 | |||||
| 更新时间:2008-10-12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或者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他地下供电设施、通道的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力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拒不清理障碍物的,供电企业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三十九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企业管理案例——亨达品牌国际化运营的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XX银行支行2008年文明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意见 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副队长竞争上 工厂包装物仓储管理岗位竞职演讲稿 关于岗位检查管理制度汇报总结 办公室员工礼仪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企业基本设施管理制度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网站合作、内容监督、商务咨询、投诉建议:0746-2331837 站长邮箱:yzzhyyl@sina.com QQ:46299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