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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与“后自由主义”          【字体:
伯林与“后自由主义”
更新时间:2007-3-14

tives)的幻想,颇有共通之处。在柏林看来,这种力图找到某种" 共同尺度" 或" 元叙述" 的企图,事实上总是以某一特定的价值来作为衡量所有其它价值的尺度,以某种特定的文化来作为衡量其它所有文化的标准。其实质恰恰是以一种价值凌驾于所有其它价值之上,以一种文化主宰了所有其它文化,最终往往是以实现某一最大价值为名义来辩护扼杀其它许多价值,或以某种文化最先进为名义来辩护扼杀其它许多文化。

    柏林的多元论常被称为" 具有悲剧意味的自由主义" ,因为它突出的是人类永远面临"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的悲剧境地,强调" 所失" 就是" 所失" ,不可能由其它" 更大所得" 来补偿,因此强烈反对动辄以历史必然为名来要求某些人群作出牺牲。

    就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而言,晚近二十年来的所有主要辩论几乎无一不与多元论问题有关。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九七一)一方面被公认为二战后政治道德哲学的里程碑,但另一方面,对《正义论》的所有主要批评实际都可归结为一个基本问题,即罗尔斯所构想的这种普遍主义的" 正义" 原则是否能与彻底的价值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相容?罗尔斯本人在其呕心沥血的近作《政治的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 -alism ,1993)中也坦承,《正义论》的基本阙失就在于未能充分体认多元论的真正深刻性,尤其是柏林强调的多元论的关键在于不可通约性和不可兼容性,在罗尔斯今日看来实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罗尔斯新著因此将今日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表述如下:当一个社会的公民们各自秉持" 同样有理但互不相容" (reasonable yet  incompatible)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时,如何可能使他们全都接受一个共同的" 政治的正义观念" ?

    从这一中心问题出发,则以往《正义论》的问题在罗尔斯自己看来就在于,该书对正义问题及其制度安排的讨论实际预设了一整套道德理念(《正义论》第三部分),这自然立即引出一个严重问题,即接受其正义原则意味着接受这套道德理念,反过来,也只有接受这套道德理念的公民才会接受其正义观。这实际是预设正义社会的公民们都接受共同的道德理念。可一旦正视一个社会不但有多元的道德文化价值,而且这些价值不可通约不相兼容,则这种实际预设了某种道德一元论的正义论立即陷入困境,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正义论成了" 不现实的理念".

    罗尔斯新著《政治的自由主义》的全部目的,就是要使正义论摆脱这种困境,使正义观念成为一个严格限定的" 政治" 观念,不依凭于任何道德哲学宗教文化,同时又能使" 互不相容但各有道理的" 道德哲学宗教文化都能一致支持这个" 政治的正义观" ,并由此而形成所谓" 交叠共识" (overlapping  consensus )。

    罗尔斯的新努力无疑值得高度重视,其得失决非这篇短文可以评论。但其困难也是可以想见的,因为罗尔斯强调的是,自由主义只能是窄义的" 政治的" 自由主义,不是一种道德理念,不是一整套人生哲学,更不是要完成哈贝马斯的什么" 启蒙的未竟计划".罗尔斯的这一自由主义,在理论上意味着使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彻底分家,在实践上则明确放弃《正义论》的一个基本预设,即正义社会的" 稳定性" 有赖于道德文化的整合(这是《正义论》需要一个道德哲学的根本原因),亦即不需要美国传统所谓的" 熔炉政策".人们显然有理由认为,罗尔斯新著毋宁提出了更多的复杂问题,例如他所谓" 政治" 的界限和范围究竟何在,他所谓" 有道理的" 道德宗教与" 无道理的" (unreasonable)道德宗教的区别标准又何在,以及" 家庭" 这一社会最基本单位是在政治正义的范围之内还是之外,所有这些要害问题在书中都相当含混而且常常自相矛盾。我们在体会罗尔斯的苦心之余,已有必要从更宽阔的历史和理论视野来思考" 后自由主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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