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文秘写作网 >> 免费论文 >> 社科论文 >> 法律伦理 >> 正文 |
|
|||||
| 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 |||||
| 更新时间:2007-4-8 | |||||
3、 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被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英法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 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作者:奚俊荣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面临的困难以及解决途 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六个关系 浅析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等关 中日关系现状与两国媒体的作用 对青年与社区关系的基本评估及对社区青 论劳动产权 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视角探析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研究论文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网站合作、内容监督、商务咨询、投诉建议:0746-2331837 站长邮箱:yzzhyyl@sina.com QQ:46299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