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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          【字体:
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
更新时间:2007-4-8

真理,视作自己行为的准则。这些主张,成为了那些时代无数人心中的“超我”。当然,今天的人很可能会反感、乃至厌恶上述主张,决不会把它们视作自己的信念,更不会把它们视作真理。
    后来有一天,以前的人民发现本来所信奉的上述信念不再是信念了,“超我”成为了真空地带,这是一件无法忍受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无法进行。也许人们曾经想恢复对原来的那些先贤哲人的信仰,但发现自己做不到,就像今天的年轻人即使想让自己喜欢上京剧也难以做到一样。
    于是新的哲人们应运而生,他们提出了林林总总的社会规范、道德观念,他们当然都认为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他们都有着极强的自负,他们都自我坚信:我所主张的,不仅对于我是信念,而且一定会被别人接受,成为别人心中的信念——这一天一定会到来,所以自己确信的,就是真理。他们提出的主张计有:无政府主义、空想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主义、集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等等,不一而足。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为了尽早地、让尽可能多的人接受,和上述先贤哲人们一样,他们也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论证工作。这里只说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主张之一:自由主义,分析其经典人物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贡献。
    简单说,自由主义的主张包括:人拥有自由,人拥有权利,在这里最重要的是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人与人之间应该公正相待、互相平等,人要对他人宽容、有博爱精神,人们之间应和平相处、按照一定秩序来处理相互关系;应该实行法治、民主、宪政、分权制衡等制度方案。
    而为了论证这些主张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从而说服大众,成为大众心中的真理,心中的超我,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方式的论证;而我则会逐条给予质疑。
    卢梭从“自然状态”的角度作出论证,他说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的主张之所以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是因为人类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中就是实行这种规范和道德的。我看不出这两者有什么必然联系。首先我不知道人类的最初状态究竟是什么,但我知道:最初是什么状态决不等于现在就要如何。因此即使自然状态下的人确实奉行彻底民主,那也不能证明,今天的我们也要这样做;原始人茹毛饮血,而且各部落之间武装冲突不断,我们今天也要这样吗?
    洛克从“生而有之”的角度作出论证,他认为人的上述三大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与生俱来的,是自然拥有的,是一种自然法则。洛克的这番论证令我有似曾相识之感,好像董仲舒、程朱理学也是这么论证的,虽然他们要论证的内容截然相反。我怎么没看到、感觉到、发现到这种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呢?决不光是我没看到,人类几万年的历史,怎么只在最近两三百年才只有西方人看到呢?而且西方人只在西方人身上才看到,跑到亚非那那里从事殖民工作的西方人,怎么没在亚非那人民身上看到这种“人人生而有之”的东西?甚至19世纪的南方美国白人都没有在黑人身上看到这一“自然”之物。是这万万亿亿的人都对别人身上实际存在的“权利”视而不见呢?还是洛克把在那些时代实际上还不存在的东西硬说是存在呢?
    哈耶克从“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 的角度作出论证,认为在自由主义的主张中,法律最为重要,而法律“决不是一个人们可以任意创制的东西。······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⑤。在哈耶克看来,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其演进神圣不可侵犯。这实在是一种十分自信的主张,可是,理由呢?最早的法律(如果可以说是“法律”的话)是氏族部落里的习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已和今天的社会生活相距太远,我们还要加以绝对的信守吗?早期希腊人的部落里,杀人都没有人管,因为大家认为那是两家之间的私事。前期的国家产生以后,由于其坐寇性质,按涂尔干的话说,是一种“压制性”法律,其要保障的,首先是统治者的利益,对它,我们也要信守吗?事实上,法律从来就是人制定的,而且从历史上看,人类一直在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化在对法律进行或大或小的改造;法律从来都是出于某种社会需要而被社会制定出来,当社会发现某一法律不能再满足社会需要时,就会改造这一法律。如果人们宁愿改造社会,改造社会需要,也要去适应某一种一直延存下来的法律,那是作茧自缚,或者异化。其实哈耶克想做的,和洛克、卢梭一样,都是想论证自由主义主张的神圣性、自然性;论证思路是:如果某个东西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那么它就是神圣的,以后的人就是碰不得、动不了、改不掉的;这个东西在卢梭是人民民主,在洛克是人民权利,在哈耶克是法律。也就是说,通过论证某个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况,来证明它的合法合理性(韦伯意义上的)。我对这种思路的质疑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究竟是怎么样大可存疑;而且即使最初确实是那样,也不能证明其合法合理性,证明今后就要一直那样。
    麦金太尔从历史的角度作出论证,其思路和上述思路十分相似。但他是要以此去批判自由主义的权利主张,认为其不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因为,除去这最近的两三百年,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无人知道这些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些权利根本就不存在。麦金太尔所说的确是事实,在欧洲中世纪史,那时只有国王和贵族领主、还有教会的专制残暴,而且在中国古代也没有这些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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