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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规划法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 | |||||
| 更新时间:2007-11-26 | |||||
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处理在许多县市一直以来都有应用,如1992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新光花园酒家的违法建筑物没收处理案,已成为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针对违法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粗浅地对没收违法建筑物措施作一探讨。 一、法律来源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二、适用及意义: (一)适用条件: 可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乡规划区内; 2、在城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农村的,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3、必须严重影响规划。 (二)适用意义: 1、在执法实践当中,对于某些违法建筑物,采用拆除手段,对社会财富会造成严重浪费,并且执法成本也很高,不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不采取拆除措施,则达不到惩戒行政相对人,教育社会公众的目的,而采用没收措施则完全可以达到上述的两难目的。 2、在现实当中,对我市大量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如果当事人不予自行拆除,由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效率很低,而采取没收措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3、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发现违法建设较迟,仅拆除续建部分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人;或者续建部分与续建前的建筑物已连为一体,拆除续建部分必然影响续建前乃至合法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可能更为妥当。 4、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也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受违法建(构)筑物的地理位置所限制,必要的大型拆违设备无法进入现场,而无法有效拆除;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然会损坏周边或相邻的合法设施、财物;或者因安全等问题,拆违者无法实施拆违作业,如此等等,均可采取没收措施,来达到执法目的和效果。 三、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没收违法建筑的办案应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其具体办案程序类似于违法建筑物的行政罚款案子的办理程序,为了没收后的进一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相邻权:有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排水、通行等。 2、消防安全:是否侵占了消防通道和消防间距,相应的消防构筑(如逃生楼梯等)是否配套,违章升层的是否占用了逃生露台,等等。 3、建筑物质量: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违法建筑物建筑质量进行认定,以确定违法建筑物没收后保留处理、或加固处理、或拆除处理等。 4、社会反映:从执法效果出发,还要对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强烈与否加以考虑,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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