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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社会主义法律特征 | |||||
| 更新时间:2008-2-18 | |||||
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相联系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原则或者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一个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律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结底,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恩格斯曾在《英国现状英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民主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是被剥削者的多数服从剥削者的少数,服从少数剥削者组成的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的民主,从根本上说来,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在剥削者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的民主,是占公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人民的民主。民主是阶级的、具体的民主,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所谓一般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无产阶级解放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律同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在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使命,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说过,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到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在同年年底,他还说过,我们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要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必须真正当家做主,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我们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是少数人治多数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即我国人民民主同一切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区别。因为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在此并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和个别领导人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和应有的地位,但是,只有领导者真正实际上是代表人民,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才能发挥其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才能被群众所肯定和称道。治国的客体,是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包括所有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但重点是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是少数人“为人民做主”;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救世主”思想和少数英雄人物创造历史的历史唯心史观。这就不但要求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要求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应该认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前者,很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独裁,无后者,很可能导致专制和官僚主义。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长期浴血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有了民主;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没有自觉地、系统地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直至导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的悲剧的发生,为此我们整个民族付出了沉重代价。为了巩固和发展我们已经取得的民主,必须厉行法治,使社会主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要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就能防止脱离群众的现象发生,就能避免和及时纠正损害人民民主的错误。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才有确实可靠的保障,才能使国家避免动乱,保持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的法治必须和只能体现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绝不能为个人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提供根据和予以保护,因为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就必定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如果我们国家的法治脱离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前提,就必定要么沦为资产阶级的法治,要么沦为封建专制。所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并且再次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健全民主制度的任务加以规定。当然,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二个特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经济根基、目的追求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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