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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           ★★★ 【字体:
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
更新时间:2008-2-20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366页。)“管理人民的情况应逐渐为人民自治所取代。”(注:《苏共历史问题》80页,1968.2。)恩格斯也曾设想,德国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应“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而“省、专区和市镇通过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274页。)列宁后来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设想概括为“共和国+自治”(注:《马恩列斯论巴黎公社》第314页。)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自治为基础的,因为“委托人民‘代表’在代表机关中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建立民主,群众自己应该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些国家生活。”(注:《列宁全集》第24卷,141页。)代议制的直接结果就是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引起政治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304~30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所以,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在基层地方实行充分的人民自治,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注:《列宁全集》第24卷,153页。)

  第二,人民自治是遏制腐败,消灭国家的根本措施马克思主义认为,传统的国家来源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因此,国家是社会的异化,是特殊的公共权力,是一切腐败的渊薮。国家的腐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的膨胀,这使国家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变成社会的毒瘤;二是官吏的特权和贪欲性猛烈增长,这使国家越来越脱离社会,走向社会的对立面,要遏制腐败,就必须实现马克思所倡导的“廉价政府”:精简机构,剪除特权,钳制贪欲;促使国家走上与社会同化的道路,使国家变得越来越小,逐步从不该管、也管不了的领域中退出来,把资源配置的权力归还给市场,把生产经营的权力归还给企业,把社会性管理的权力归还给民间,注重基层社区的自律、参与和自治;把国家“吃掉”的社会重新归还给社会,使国家和官吏成为社会的公仆,而不再成为社会的负担。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消灭国家是一切社会主义者的目的。恩格斯指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36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不得不暂时加以利用的一个祸害,“不得不加以利用”指国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祸害”指国家随时有腐败变质的危险。因为只要存在国家,即使是社会主义国家,也必然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作为社会“公仆”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官员就有权力异化的可能;社会的平等、自由、公正就是不完全的;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方面的解放便是不彻底的。因此,必须消灭国家。要消灭国家,必须相应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和自治组织,把社会公共权力逐步交给社会即交给自治机关,因为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不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这就要求建设各种自治体来逐渐地代替国家政权机关,以自治管理逐步取代国家管理。

  (2)村民自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一,解放思想,确立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思想指导。邓小平认为,解放思想,要通过有步骤的坚决而彻底的改革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行权力下放。邓小平指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10页。)“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52页。)以上论述告诉我们,我国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让人民拥有更多的权力,把权力下放给广大农民。邓小平关于权力下放的思想,无疑包含着实行农村基层直接民主这一思想导向。

  第二,废除人民公社、扫除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体制障碍。邓小平指出,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55页。)在邓小平的从制度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指导下,1983年3月至1985年2月,我国有步骤地在全国农村开展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废除了人民公社这一集权体制,这就为村民自治的确立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

  第三,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将村民自治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我国农民阶级虽然不是革命的领导阶级,但在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常常走在前列,起到了发轫的作用。对此,邓小平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决定进行农村改革,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这样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基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面貌就改变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238页。)(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82页。)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也是在农村的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中农民的创造。

  政社分开,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自然就被打破了。那么,谁来管理农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谁来组织和协调村民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事务谁来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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